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召开特别会议,就「暂缓业主追租」计划作出讨论。财政司司长陈茂波表示,在聆听各方面意见后提出5项修订,包括条例在3个月限期届满后,不会再额外延长3个月。意味着保护期由最多半年,缩减至最多3个月。
如在保护期内业主及租户达成重构协议的新安排,暂缓追租条例将不适用。
此外,因立法建议而受影响的物业,可以顺延缴交差饷;法例将同时列明,要求贷款人在「保护期」内暂缓向业主追讨相关商业处所的贷款;如有任何人士以个人名义持有单个商舖收租且赖以为生(例如长者),政府将透过「百分百担保个人特惠贷款计划」为其提供最多相等于3个月租金的免息垫支安排,上限10万元。(jl/da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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